日前,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《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》。条例规定,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,禁止新建水泥、造纸、果汁、印染、淀粉、电镀等耗水量大和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。
条例规定,渭河流域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使用。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,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、中水回用管网设施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主体工程不得投产、使用。 |